一般交易条款

I. 一般条款

  1. 公司AQUAVIA Praha s.r.o.,公司编号250 844 70,增值税号CZ25084470,注册地址Rybalkova 1147/10 Praha 2,邮政编码120 00,在布拉格市法院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编号C 48068(以下简称“服务提供商”或“提供商”),是根据其商业或其他业务活动履行合同的法人实体。
  2. 这些交易条款(以下简称“交易条款”)规定了服务提供商与订单方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对象或订单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 服务通过服务提供商的在线商店提供,服务提供商在prahalode.cz运营的网站上提供该在线商店。服务提供商的交易条款也在此地址可用——这些条款构成订单方和提供商之间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服务提供商与订单方或第三方之间的所有合同关系受一般法律法规的约束,尤其是捷克共和国有效的第89/2012号民法典(以下简称“ObčZ”)和这些交易条款。如果订单方是消费者,合同关系还受第634/1992号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其后修订版)的约束(以下简称“OchrSpotř”)。

II. 定义术语

  1. 订单方是通过提供商的在线商店订购服务的个人。
  2. 消费者是订单方或第三方,即在不涉及其商业活动的情况下或不涉及独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或与其进行其他交易的个人。
  3. 接收者是(i)直接订单方或(ii)第三方——即合同签订后服务的接受者,或已同意合同约束并被转移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第三方,或者已经获得权利使用凭证享受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第三方。
  4. 凭证指的是礼品券,授权接收者接收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服务是凭证和服务提供商确认的订单中规定的服务。
  5. 对这些交易条款的同意是指在通过提供商在线商店订购服务时表示的同意。如果第三方要求享受服务,则视为其同意这些交易条款。
  6. 提供商的办公地点位于布拉格1区,Na Františku 码头14号,服务提供商在此设有办事处。

III. 合同的订立

  1. 服务提供商的在线商店包含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概览,包括每项服务的价格。所列服务的价格包括增值税。服务的价格和供应在在线商店中显示期间有效。提供商的服务供应为非约束性的,提供商不必签订关于所提供服务的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
  2. 订单方通过填写在线商店提供商的订单表格来订购服务。订单表格包含订单信息(例如凭证类型、游船类型、接收者人数等),支付金额的信息,优惠券的送达方式及费用,以及送达信息(订单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3. 在发送订单之前,订单方可以检查和更改订单中的信息,包括检查和修正输入数据中的错误。订单在点击“确认并提交订单”后发送。服务提供商认为订单中的信息是正确的和真实的。服务提供商在收到订单后,将通过电子邮件确认订单,并将确认发送到订单方在订单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以下简称“订单方电子邮件”)。
  4. 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订单的性质(服务范围、价格、预计运送费用)要求订单方对订单进行额外确认(例如书面或电话确认)。
  5. 合同以捷克语签订。合同签订时间为提供商发出订单确认的时间;订单方通过在线商店发送的订单仅为合同要约。发送订单即表示订单方已阅读这些交易条款,理解其内容并无条件同意这些条款。
  6. 合同权利和义务在订单方和提供商之间在合同签订时产生,即订单确认发送之时。如果合同是为了第三方利益而签订的,第三方在表示同意合同(包括这些交易条款)约束时,即获得权利——在此之前,只有订单方有权享受服务。如果第三方拒绝同意,则同样适用。
  7. 合同的内容包括订单方和/或接收者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
    • 接收者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凭证和订单确认中的服务。订单方必须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用。接收者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在商定的时间内到达提供服务的地点并交付凭证。订单方必须确保15岁以下接收者的陪同和监护。对于18岁以下的个人,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在场,则需要其同意。
    • 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订单方按照合同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在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之前,提供商不必提供服务。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接收者出示凭证并完成预订后及时、适当提供服务。
    •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
  8. 订单方承认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与曾违反其他合同的人(包括交易条款)签订合同。
  9. 订单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使用远程通信工具。订单方或第三方因使用这些工具而产生的费用(例如互联网连接费用、电话费用)由订单方或第三方自行承担。订单方不对数据传输中的任何错误负责。

IV.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服务提供商在线商店中列出的服务价格包括增值税,并以显示日期的有效税率计算(以下简称“服务费用”)。
  2. 除了服务费用外,订单方还必须支付提供商包装和运送凭证的费用,双方已协商一致。如果未另行明确说明,服务费用包括在订单发送日期在线商店显示的服务价格和所有相关运输和包装费用。
  3. 订单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 现金支付 - 在服务提供商办事处自取时支付,或
    • 在线支付 - 通过支付卡(以下简称“在线支付”)。
  4. 如果选择现金支付,订单方必须在领取凭证之前支付全额费用。如果选择在线支付,费用必须立即支付,并且在相应金额到账时视为支付义务履行。
  5. 提供商将根据本条IV项规定为订单方开具税务发票。服务提供商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发票将在服务费用支付后发送至订单方的电子邮件,或在凭证自取时交给订单方。

V. 凭证的运输和送达

  1. 送达方式由提供商确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按照订单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订单方承担与此方式相关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2. 凭证可以根据合同送达至订单方在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在提供商办事处提供自取服务。

自取

  1. 如果订单方选择在提供商办事处自取凭证,提供商将向订单方电子邮件发送取货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订单方必须在电子通知发送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领取凭证。如果凭证在两次取货通知后仍未领取,且首次通知发送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服务提供商有权取消合同。
  2. 如果订单方选择在提供商办事处付款并自取凭证,则必须首先支付全额费用。订单方将在付款后获得税务发票,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提供商处领取凭证。
  3. 如果订单方委托第三方领取凭证,该第三方必须向提供商出示订单方签署的授权书原件,或提供订单代码及其他合理方式证明其有权领取凭证。

送达至订单方指定地点

  1. 如果合同规定服务提供商将凭证送达至订单方在订单中指定的地点,订单方必须在送达时接收凭证。如果订单方或指定接收凭证的其他人员未在送达时接收凭证,服务提供商有权取消合同。
  2. 如果由于订单方的原因导致凭证需要重复送达或需要更改送达方式,订单方必须支付与重复送达或更改送达方式相关的费用。
  3. 订单方在接收凭证时必须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并在发现任何损坏时立即通知运输公司,并在2天内向运输公司提交损坏报告。如果发现包装损坏并怀疑存在未经授权的打开情况,订单方可以拒绝接受。订单方签收后即表明包装完好,后续对包装损坏的投诉将不被受理。

VI. 服务使用

  1. 为了使用服务,订单方或接收者必须提前至少24小时预订具体的服务日期,但必须在凭证有效期内完成预订。
  2. 可以通过电话+420 602 323 988或电子邮件info@prahalode.cz进行预订。
  3. 如果未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预订,服务提供商无义务提供服务,订单方对此表示理解。
  4. 凭证的有效期为自订单方或授权人领取之日起8个月。在此期间,接收者必须完成预订并使用服务。如果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服务提供商不再有义务提供服务。
  5. 凭证只允许接收凭证上列出的服务;每个凭证都有唯一代码,只能使用一次。凭证不可兑换为现金或其他凭证。未使用的凭证不予退款。
  6. 接收者可以在服务日期前至少四个工作日取消预订,并重新安排服务时间,只要凭证仍在有效期内。
  7. 如果接收者违反本条第6款,未按时取消预订或未按预订日期使用服务,接收者将无权重新预订,除非支付等同于服务费用的罚金,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用。
  8. 服务提供商有权在与接收者相同的时间和条件下取消预订。如果服务提供商在规定时间外取消预订,接收者有权要求赔偿因取消预订直接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提供商取消预订,接收者无权要求赔偿。
  9. 服务提供商不对因订单方或接收者违反本条VI款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VII. 投诉及合同解除

  1.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根据合同、这些交易条款和一般法律法规向接收者提供或确保提供服务。
  2. 服务提供商不对因订单方安排的运输或不当处理导致的凭证损坏负责。
  3. 如果服务提供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接收者必须在服务提供后尽快提出投诉,最迟不得超过14天。如果服务未能提供,接收者必须在服务原定日期后的14天内提出投诉。
  4. 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可以发送至服务提供商的办公地址或电子邮件info@prahalode.cz(相同地址用于预订和投诉)。投诉必须包含凭证及所提供的服务、订单方和接收者的身份信息(如果与订单方不同),以及服务中的问题。如果投诉不完整,服务提供商将立即要求接收者在合理时间内补充;如果未在此时间内补充,投诉将被驳回。
  5. 服务提供商将尽快处理投诉,最迟将在接收正式投诉或补充后30天内完成处理。
  6. 如果投诉被驳回,服务提供商将向接收者提供书面说明,发送至投诉中提供的接收者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投诉被认定为有效,接收者有权要求修复问题,或如果无法修复,有权要求:a) 合理的服务费用折扣,b) 补偿,或c) 解除合同。如果因服务提供商的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接收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7. 如果投诉被驳回,可能会收取投诉处理费和管理费。
  8. 订单方或接收者有权在服务提供商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9. 消费者应当注意,根据ObčZ第1837条d和e款规定,定制商品或针对特定个人的商品,以及易腐商品不可解除合同。根据ObčZ第1837条j款规定,关于住宿、交通、餐饮或自由时间服务的合同,如果提供商在指定日期内提供服务,不得解除合同。
  10. 如果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合同在解除期限之前完成,消费者无权解除此类合同。
  11. 如果不适用于本条第9款和第10款中的情况,或ObčZ第1837条中的其他规定,则消费者有权在合同签订后的十四(14)天内解除合同——即在订单确认发送给订单方之日起计算。
  12. 合同解除必须在本条第11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服务提供商的办公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info@prahalode.cz
  13. 合同解除示范表格附在这些交易条款之后。
  14. 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服务提供商将使凭证失效,因此无需将其退还给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将在合同解除后的十四(14)天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凭证的运费,使用相同的支付方式。
  15. 如果接收者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服务提供商有权解除合同。此类解除合同后,服务提供商有权要求赔偿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成本,最高金额为服务费用的30%。

VIII. 个人信息保护及商业信息发送

  1. 对于订单方(个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根据第101/2000号捷克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其后修订版)提供。
  2. 订单方同意处理以下个人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增值税号、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以下简称“个人信息”)。
  3. 订单方同意提供商处理其个人信息,以实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目的,用于内部分析和研究,及发送提供商信息和商业信息。
  4. 订单方承认有义务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有义务在信息变更后立即通知提供商。
  5. 服务提供商可以委托第三方作为处理者处理订单方的个人信息。除运送凭证的人员外,未经订单方事先同意,服务提供商不会将个人信息转交给第三方。
  6. 个人信息将被处理不确定时间。信息处理可以自动化或手动进行。
  7. 订单方确认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已被告知提供个人信息是自愿的。订单方声明已被告知可以随时撤销对信息处理的同意,需向提供商发出书面通知。
  8. 如果订单方认为服务提供商或处理者违反了订单方隐私或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提供商或处理者解释或要求提供商或处理者采取措施纠正此类问题。订单方也有权要求修正其个人信息。
  9. 如果订单方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情况,提供商有义务提供信息。提供商有权为此信息要求合理的费用,费用不超过提供信息所需的成本。
  10. 订单方同意提供商将与服务、商品、或业务相关的信息发送至订单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同意提供商将商业信息发送至订单方的电子邮件。
  11. 订单方的个人信息得到适当的保护,不会与处理者以外的其他实体共享。
  12. 服务提供商网站上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为服务提供商或其合作方的独家知识产权。未经提供商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信息和材料。

IX. 消费者争议的非司法解决

  1. 根据OchrSpotř第14条规定,消费者有权非司法解决与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相关的争议。
  2. 消费者向捷克贸易检察署提出申请以启动非司法解决程序。此申请无须支付费用。有关非司法解决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捷克贸易检察署网站(https://adr.coi.cz/cs/info)。

X. 结论条款

  1. 如果因在线商店订单或合同而产生的关系包含国际元素,双方同意关系受捷克法律的约束。这不影响消费者根据一般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2. 如果这些交易条款中的某一条款无效或无效,或后期变得无效或无效,则将以最接近原无效条款含义的条款代替。一个条款的无效或无效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同意。
  4. 如果合同条款与这些交易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合同条款优先。
  5. 服务提供商网站上的图片(除了订单表格中的凭证图片)仅供参考。凭证图片仅供参考。
  6. 服务提供商有权单方面修改和补充这些交易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合同关系产生或其他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交易条款的约束。
  7. 这些交易条款自2018年8月20日起生效。